需要注意的是,部分未婚生子还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,特别是上男方户口的时候,如果女方不同意,并且男方要求孩子的抚养权或者要求孩子随自己上户口,那么需要先进行诉讼,若法院最终判决孩子的由男方抚养,则持法院的判决书进行户口登记。国内开设的人类精子库还是挺多的,但全国供精医院的供精要求是非常严格的,只有在患者满足供精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精子。下面是在国内精子库申请精子需要满足的条件介绍:1.申请供精的男方患者要确定不能自己提供精子,满足供精的医学指征,如患有严重的弱、畸、无精症,或是有遗传病等;2.男女双方要携带有效的身份证、结婚证以及准生证,三证齐全才能申请;3.女方身体要健康能自己提供卵子,如果不行还要考虑供精和供卵一起进行。由上可以得知未婚的单身女性是不具备结婚证的,因为也不能在国内精子库申请精子。而且如果只是想要孩子,不一定要供精,也可以选择收养孩子,国内单身女性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领养孩子。不论是将户口上到女方还是男方,主要的流程都是一样的,即先缴纳社会抚养费,然后由父亲或者母亲携带父母双方的户口本、结婚证、身份证以及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、准生证到当地派出所进行户籍办理,只是有细微的差别,其中未婚生子想要将户口上到男方的具体流程如下:云南最大的助孕公司,云南莱婴美科技有限公司做试管怎么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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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一个睿智的灵魂
都置顶了毒鸡汤
作者:毒哥玉成
周湘当时已经收了买家的定金,只是后来不知道怎么的,可能是买家被抓了,又或者是周湘本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被发现了,总之孩子没偷成,人反而先进去了。
最终,周湘被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,工作自然也保不住了,在前段时间被广西妇幼保健院在内部OA里宣布开除,通报的文件流传了出来,才引发了众多网友的争议。
大家讨论得最多的,自然就是周湘作为儿科主任医师,居然做出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, 目瞪口呆之余,更担心这会不会不是第一次了。
更加细思极恐的就是,修改B超单、偷盗婴儿这种行为,绝对不是一个医生就能做到的,所以这背后会不会是群体作案呢?
如果真的是这样,要讨论的就绝不是一个人渣医生那么简单了。
而且当我们开始用这种思维,来看整个案子的时候,就会发现双胞胎的父母也同样很有嫌疑。
虽然我本人没有经验,但根据常识以及不止一位过来人的说法,怀单胎和怀双胞胎感觉完全不一样,甚至不用做B超,光肉眼看以及用手摸就能分辨出来。
而且正常来说,一位孕妇从怀孕到生产,前后要经历的大大小小产检至少有五次,每次负责的医生都有可能不一样。
除非这位周主任真的手眼通天,买通了所有做产检的医生,以及产妇本人心极大,从来没抱过一丝怀疑,否则我还真的想不通有什么可能,能在孕妇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到这一点的。
结合前因后果,一个更可怕但也更合理的猜想呼之欲出:这对双胞胎的”母亲“,会不会是一位代孕者呢?
不是我张口就来,而是已经有很多网友和我怀有同样的想法了。
如果案件涉及代孕,复杂程度显然又提升了不止一个档次,除了周湘以及已知的买家之外,双胞胎的生理学父母亲、代孕者、曾参与代孕手术的医护人员等等,都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。
但如此可怕的一个案件,至今为止网上可公开查到的信息却非常少,报道里只提到了周湘的下场,其他人如何则只字不提。
不得不让人怀疑,除了周湘以外的其他人,根本就没有受到什么处罚。且有一说一,这媒体的报道也太简略了,很多细节都不明朗,引人遐想。
所以我们有没有其他的渠道,去了解事情的真相呢?
我后续又查了一下,不敢说这就是网上已有的全部信息,但也可以抛砖引玉一下,也希望有更多相关信息的小伙伴,在评论区里跟大家分享一下。
02
先说说很多网友都在怀疑的代孕问题,这里可以先告诉大家,猜想基本属实。
为什么这样说呢?也是有依据的,不知大家还记不记得,这个新闻当初之所以被公众所熟知,就是因为一份医院的内部通报,被人传到网上了。
通报的大致内容如下,个人感觉虽然信息也不甚全面,但至少要比媒体掐头去尾的内容要好得多。
重点在第2段第1句,”经查,2019年以来,周湘等人在南宁市从事非法代孕经营活动。”
这一句话,把周湘参与非法代孕的行为给锤死了。后面收钱改B超单、打算偷孩子的案情,是紧跟在这句话后面的,说明肯定有关联。
一边代孕一边偷娃,敢情还是个黑吃黑的案中案呢。
只是这毕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,所以医院的通报里交代得非常模糊。
这也算了,但代孕如此有话题度的标签,媒体在发布的时候却有意无意去掉了,无论是正文还是衍生报道中,都没有提周湘从事非法代孕活动那句话,未免有粉饰太平的嫌疑。
所以我觉得当初的猜想是正确的,除了周湘以外的其他人,尤其是代孕者以及双胞胎的生理学父母,很可能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,才导致了媒体的语焉不详。
相关法律不完善,是导致这种现象的最主要原因,后面我们会详细解释。
还有一些比较重要的细节,比如说在看完这个报道之后,很多人都怀疑周湘的单位,也就是广西妇幼保健院,也有份参与进这个黑链之中,因此评论区里出现了很多对医院不友善的声音。
但有一说一,这部分网友这次还真的杀错好人了,因为虽然周湘的确是广西妇幼的医生,开除文件也是广西妇幼发布的,但周湘当初实施犯罪的地点并不是广西妇幼,是外面的三无诊所。
所以事情的真相是“儿科主任接私活代孕还偷娃”,但被媒体一番模糊报道之后,成了“儿科主任在医院里偷娃”,性质完全变了,也引来了不少误会。
所以真心希望我们的媒体能够提高一下素质,别总是干这种不负责任的事情。当然了,无论是哪个版本,都足以反映当今社会令人触目惊心的代孕,以及拐卖儿童的现象。
这种事情自然不是一个医生能够做得来的,它之所以能在暗处长盛不衰,就是因为法律的监管实在太不足了。
所以下面,我们来重点聊聊法律的问题。
03
其实一般来说,想了解一个案件的详细始末,中国裁判文书网才是最佳的选择。所以在查资料的时候,我也有认真翻查了中国裁判文书网。
只是匹配了大半天的关键词,还是没有找到这个案件的相关信息,最后才发现,原来当地法院并没有公开这个案件的审判书。
法院选择不公开,自然有程序上的考量,只是未免太让人遗憾了点,就意味着目前网上可获取的一手资料,就只有广西妇幼保健院发的那篇开除通报了。
如果有仔细阅读那份通报的小伙伴,应该不能发现一个大bug:周湘的确被判刑+罚款了,但是判的罪名是拐卖儿童罪,那7万元也只是她所收的“定金”。
但是在拐卖儿童之前,她已经实锤了有经营非法代孕的行为了啊,在帮代孕这点上,她又有什么惩罚呢?
答案是:什么处罚也没有。
说到这个超出人们道德认知的结果,就不得不提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漏洞了。
首先,和代孕相关的法律讨论在我国长期滞后,目前主要参考的法律依据,是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》和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》,两者的发布时间分别为2001和2004年。
20年前和今天相比,无论是技术手段还是群体意识,都要落后不少。
而且受当时的生育政策影响,代孕的“市场”还很大,官方很多时候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,自然就不能指望相关法律能有多严格了。
虽然上述两个规范都提出过禁止代孕,但真正明确的处罚规定只有一条:
“对于实施代孕技术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,政府应给予警告、3万元以下罚款,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这个处罚力度,只能说是聊胜于无了,和代孕带来的潜在利益、社会危害完全不匹配。
而且别忘了,上面这两个条款,都只是“管理办法”和“技术规范”而已,换句话说,是拿来约束医疗单位的,而不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民事或刑事法律。
所以实际的情况就是,代孕被抓包,受罚的只有医疗机构里的责任人,买家也就是孩子的生理学父母,以及收钱代孕的“孕妈”,都不会有任何法律惩罚。
而且就算是医疗机构里的责任人,只要他们不像周湘那样同时犯了其他的罪行,那最多也就罚个款而已,根本不会被判刑。
这样一分析,大家是不是就理解了为什么非法代孕的行为,到了如今2022年,还依旧长盛不衰了吧。
所以这起案件绝不是一个医生,一两间黑诊所,还有买家、卖家几个人的问题,而是整个系统性的问题,法律不升级,这个问题就只会永远无解。
作者:毒哥玉成负能量也是鸡汤,只不过它更真实。